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蘇桐葳
蘇淵輝 王月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葉壽山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被告 張良安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告根茂營造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