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451號債權人高榮工具五金行法定代理人 王金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德工程行、 何德謀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㈣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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