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 興勇土 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鍾文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高金枝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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