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909號上訴人 李志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
5年11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係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參諸該2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有罪判決,改判論上訴人李志陽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雖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得上訴,要不能影響法律之明文規定,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