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99號聲請人 洪秋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3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0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發現未斟酌之證物,如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必可受較有利之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92號確定裁定(下稱第692號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主張第692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第692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其聲請再審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經核並無漏未斟酌證物情事,至聲請人本件所提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民國73年1月4日72林政字第02218號函、同局恆春林區管理處72年4月12日72恆經字第4462號函及同局恆春林區管理處恆春工作站75年4月25日75春業字第0786號函等件,均與原確定裁定無涉。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高金枝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