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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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