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741號
原 告 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訴訟代理人 夏國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正
原 告 帝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訴訟代理人 夏國富
被 告 翠華二期乙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素美
訴訟代理人 葉忠榮
訴訟代理人 謝堉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3年9月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3年9月30日下午3時55分,在
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被告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現任主任委員當選及報備文件,並以
現任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