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芦錦煌
芦錦雄
芦英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撤銷
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本
金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98,607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
,607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3,1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