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培杰 右原告與被告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