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乙○○男三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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