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 律師被告乙○○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0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洪文慧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