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二號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