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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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陳趙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育祈鐘築毅 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及聲請狀繕本以利為本件附件為送達,該項通知已於114年3月4日寄存送達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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