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10號聲請人 陳蕙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李東隆 │第一商業│98年11月3│15,400元│BA810471││││銀行城東│日││5││││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