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73號聲請人 梁麗琴 訴訟代理人 楊璦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許純芳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