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5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新型第一○六二七三號專利
(即隔熱浪板結構改良)舉發案處分確定前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目前已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