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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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訴字第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楊榮富 律師
被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2
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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