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訴字第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楊榮富 律師
被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2
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