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6244號),暨移送併辦(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
字第1693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偵字第2255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
送併辦意旨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數
相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