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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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33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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