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省台北縣私立飛龍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即 鍾嫚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原告前於96年12月21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6年12月28日核發支付命令,並於
97年4月24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在案,此經本院調閱本
院96年度促字第88953號支付命令卷宗互核相符。原告就同
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7款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規
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