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一九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意旨,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者,視為強制戒治期滿,換言之,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須停止戒治受保護管束人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且於保護管束尚未期滿之前,始得為之;倘已保護管束期滿,縱然受保護管束人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之情形,法院亦不得再行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三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後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六三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三日止)。惟本案被告甲○○於保護管束期間之九十年四月六日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聲撤戒二字第一二五號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並就所餘執行期間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被告所受保護管束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三日期滿;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漏未詳查被告於前案之停止戒治保護管束期間業已屆滿之事實,乃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一九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揆諸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被告之保護管束期滿已視為戒治期滿之後即已不得再行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一九號裁定顯有裁定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該裁定已確定,且對被告甲○○不利,爰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強制戒治,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法院所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停止戒治或撤銷停止戒治之裁定確定後,發見為違背法令者,因此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停止強制戒治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者,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從而法院得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者,限於保護管束期滿以前,始得為之;倘保護管束已經期滿,依法既已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即不得再以停止戒治期間內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為由,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三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其中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留置於勒戒處所,折抵戒治處分之日數),嗣於執行強制戒治滿三月後,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六三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期間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三日止,有該案卷宗可考。被告雖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九十年四月六日,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聲撤戒二字第一二五號聲請書,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九日為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一九號裁定時,被告之保護管束已於九十年五月三日期滿,依法已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即不得再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乃原裁定誤為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揆諸前開說明,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法官蕭權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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