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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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О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七九三五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0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陸拾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而連續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