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0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甲○○無罪。已詳敘認定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難以告訴人A女之測謊鑑定結果為其指述之佐證,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判決理由欄既已認定A女對於公訴事實之指述,前後不一,則原判決另認定A女對被告關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及四日之指述,亦有前後不同,雖與公訴事實所指時間不同,亦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又原判決理由欄五之(二)已說明A女於警詢時指稱老闆(即被告)三次摸伊屁股時都在店內,且都是在營業中等語(見警卷第六頁),上訴意旨稱原判決未說明A女何以有供述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僅遭被告摸三次屁股之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尚屬無據。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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