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甲○○上原告提起確認字書遺囑真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當事人中之被告之姓名,及被告年籍、住居所等相關資料,致本件訴訟無法進行。爰依首揭規定期間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完整被告資料,逾期未補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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