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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