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68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
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座落台北縣新店市○○段○○○○○○○○○○號權利範圍持份二分之一、南投縣南投市○○○段○○○○○○○○○○號權利範圍全部、南投市○○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監護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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