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具族群量踰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機關許可、違反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架設獸鋏方法為之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白鼻心壹隻及獸鋏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第2行「且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之後補充「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二)證據:被告所犯法條加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
二、被告獵捕野生動物白鼻心,係為供己食用,並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行為,是其所為同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之罪,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已於犯罪事實欄記載,惟漏未記載其上揭違反之法條及罰則,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甲○○以架設獸鋏方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對維護物種多樣性及自然生態之平衡造成損害之程度非輕,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認犯行,以及檢察官求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之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白鼻心1隻及獸鋏1個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