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張馥蘭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24年7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張馥蘭於民國89年7月26日邀同相對人乙○○、丙○○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4年7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張馥蘭僅繳納至民國95年11月20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678,53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39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380│旱│1.72│10000分之3174│相對人各10000││││││││││分之1587│├──┼───┼────┼────┼────┼─┼────┼───────┼───────┤│002│臺南縣│永康市○○○段│381│建│1.95│全部│相對人各2分之1│├──┼───┼────┼────┼────┼─┼────┼───────┼───────┤│003│臺南縣│永康市○○○段│396│建│65.06│全部│相對人各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層│計│位││├──┼─┼──────┼────┼────┼─┼─┼─┼─┼─┼─┼─┼───┤│001│4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3層樓房│32│45│45│12│13│14│平│全部│││9│勝利里勝利街│康市勝利│鋼筋混凝│.2│.4│.4│.0│.3│8.│方│││││22巷25號│段381、3│土造│0│0│0│0│2│32│公││││││96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