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3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洪振家 對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7年1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洪振家於民國87年2月23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借用1,1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7年2月2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洪振家僅繳納至民國95年11月23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867,71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日合併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53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268│建│153.14│全部│├──┴───┴────┴────┴────┴─┴────┴────┤│重測前:蘇厝段200-16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89│臺南縣安定鄉│臺南縣安│3層樓房│63│63│63│15│20│平│鋼筋│8.│平│全部││││蘇厝路341之9│定鄉蘇安│鋼筋混凝│.3│.3│.3│.7│5.│方│混凝│76│方│││││號│段268地│土造│2│2│2│8│74│公│土造││公││││││號│││││││尺│││尺││├──┴─┴──────┴────┴────┴─┴─┴─┴─┴─┴─┴──┴─┴─┴───┤│重測前:蘇厝段45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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