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翁國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第3382號、第47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國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各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第2303號、第2450號、第3382號、第47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13年1月21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113年3月25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113年5月15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分別送驗結果,各檢出含有如附表檢驗結果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搜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如附表所示鑑驗文件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鑑驗文件
新北地檢署偵查案號
1
吸食器1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
分裝勺1支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橡膠軟管1支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
3
吸食器1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AA16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7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