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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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政叡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格
劉明 惠原告 楊庭 原告 劉宗穎 法定代理人 蔡美英
劉明在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告 許傑森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巷○○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8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