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7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7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1748號原告 程俊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⒈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
⒉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原處分撤銷」,應具體表明訴訟標
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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