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39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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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3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2392號原告 賴建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3W6384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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