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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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稅簡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稅簡字第49號原告 陳世興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⒈記載「原告」陳世興。
⒉敘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⒊陳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
⒋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道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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