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監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監簡字第30號原告 廖人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申訴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經申訴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