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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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消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告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消滅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請求賠償違約蓬萊稻穀罰穀2,255,664公斤之請求權消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函覆表示高雄市民國103年11月蓬萊稻穀平均每百台斤為新臺幣(下同)1,025元,換算後每公斤約為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46,288元(計算式:17元/公斤×2,255,
664公斤=38,346,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34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