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江曾春花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 簡坤山 律師被告 江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09,49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
25,4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4.84㎡(土地面積)=376,936元。
㈡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
25,4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01.9㎡(土地面積)=2,588,260元。
㈢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建物:
444,300元(房屋稅課稅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