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保羅大衛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書記官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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