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壹份、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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