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湯泉 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武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富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民國
102年5月1日起算。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