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原告帝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政修 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 律師被告 楊顯銘
林依潔 即鑫湛科技展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