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03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債務人 林義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義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增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蓋有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林義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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