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郭啓超 相對人 張雋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雋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債務人 張碧 栱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7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生之借款、票據、保證債務。
(五)清償日期:民國104年1月13日。
(六)利息(率):以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八)違約金:以每百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雋昇、 張碧栱 ,1分之1。嗣相對人張雋昇及債務人張碧栱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並共同簽發本票1紙,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1月13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0000-0000│建│311.00│10000分之166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360-│地號:臺中市西│住家用│總面積:84.49│陽台:5.39│全部│││00○○○區○○段0264│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84.49││││││-0000│層數:005層││││││├───────┤層次:二層│││││││臺中市西屯區大││││││││有東街33之1號│││││├─┼───┼───────┼────────┼───────┼─────┼────┤│1│00361-│地號:臺中市西│住家用│總面積:84.49│陽台:5.39│全部│││00○○○區○○段0264│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84.49││││││-0000│層數:005層││││││├───────┤層次:三層│││││││臺中市西屯區大││││││││有東街33之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