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楊長照
       楊長榮
       楊長生
       楊長友
       楊長鑫
       楊引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熊啟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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