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號三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