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2號
原   告  林冠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崑賢楊奇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提出被告楊崑賢、楊奇憲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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