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志揚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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