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展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害人前因家庭暴力事件,經聲請鈞院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鈞院審理後,認為相對人確有對被害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有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因而准聲請人所請,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核發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一三三號通常保護令,惟相對人在此期間仍沉迷賭博,並對聲請人意圖不法,相對人仍有對聲請人及其他被害人施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暴力行為之危險,聲請人仍感恐懼,倘任由保護令失效,則聲請人必將陷於恐懼與擔憂中,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前開保護令之期間等情。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有明文。查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一三三號卷,本院係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核發該保護令,而該保護令諭知有效期間為一年,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應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本件聲請人係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本件延展保護令之聲請,該保護令已失效,聲請人之請求,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如有實施其他家庭暴力行為,聲請人自得重新聲請核發保護令,併附敘明。
三、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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