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告龍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紫華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 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被告甲○○複代理人 簡汶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原被告雙方既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中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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