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